出品 | 外宣微记 今天,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全文中英文版发布。 协议中英双语文本是法律英语和法律翻译的绝佳教材,值得学界和实务界细细研究。今天,文刀君浅谈其中几个小点,供各位进一步认识法律英文。 粗读英文版,最直观的就是法律英文里最常用的情态动词“shall”,仅“China shall”就出现97次。 在法律英文中,“shall”与第三人称连用时表示“强制”语气,即“义务、命令、责任”等。“shall”在法律英文中近似于“must”“have to”。 检索英文文本发现,除了“shall”,文本还使用了语气更强烈的情态动词“must”,但是“must”只出现一次(Chapter 2, Article 2.1)。 Any transfer or licensing of technology between persons of a Party and those of the other Party must be based on market terms that are voluntary and reflect mutual agreement. 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 因为“shall”有“强制性”,在法律翻译实践中,一般以“(必)须”“应(当)”来翻译。“(必)须”强制性最高,“应(当)”强制性次之。协议中译本将所有的“shall”及仅有的一处“must”都译成“应”,值得玩味。 除了“强制性”情态动词“shall”、“must”,英文文本还使用了“非强制性”情态动词“may”,共出现43次,其中“China may”出现13次。 “may”在法律文本中对应的译法一般是“可(以)”,协议中译本也是这样处理的。 虽然“may”在法律文本中无强制性,但它的否定形式“may not”却带有强制性,一般译作“不得”“不准”,等同于“shall not”。 检索英文文本发现,“shall not”出现12次,“may not”出现一次(Article 7.4-4-b)。 值得注意的是,12次“shall not”均译为“不得”,“may not”却译成了“不会”,令人费解。 If the Party Complained Against considers that the action by the Complaining Party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was taken in good faith, the Party Complained Againstmay not adopt a counter-response, or otherwise challenge such action. 如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依照本项采取的行动基于善意,被申诉方不会采取反制措施,或否则挑战相关行动。 “不会”与“不得”,不是一回事。此处是英文用词欠考虑,还是中文误译,未可知。 实际上,有不少法律英文专家认为,表达“不得”时,能用“shall not”的地方,尽量不用“may not”,以免与“may”的主要用法(“可以”)混淆。 法律文本翻译有其独特原则,比如“用词同一性”,一个概念或者一个词从头至尾的表述要“专一”,禁止玩花样,这与新闻英语差异很大。新闻英语讲究用词多元,表达同一个意思可能使出不同的单词。新闻素材讲究可读性,法律文本的可读性要让位于精准性。 尤其,在中英文本“同等作准(equally authentic)”的情况下,译本出现偏差,容易引发纠纷,后果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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